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惠台政策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18-05-17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8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18〕1号)精神,根据省人社厅《关于组织实施2018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闽人社函〔2018〕148号)和福州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人社综〔2016〕124号),我市继续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推动高校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自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持续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完成下达的就业见习人数和补贴资金使用任务(附件1)。

二、见习对象

1.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福州生源毕业生、在榕高校毕业生(包括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永泰和闽清县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2.甘肃定西籍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以上学历离校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

离校2年内是指申请参加就业见习的时间距毕业生证书记录的签发时间不超过2周年。已录入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服务管理系统”的,视同未就业。

三、补贴标准

见习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为3个月,就业见习人员参加见习不满1个月的,不予发放见习补贴;见习单位在毕业生见习期间(见习满1个月)提前接收毕业生的,仍可按照原定见习期(3个月)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对毕业生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留用人数(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缴纳社保),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两倍予以见习补贴。

四、见习流程

(一)申报见习单位。符合见习条件的各类单位全年均可向工商注册所在地人社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见习岗位,成为见习单位。各见习单位应积极响应人社部门组织的就业见习专场招聘会。

(二)开展就业见习。各见习单位通过双向选择、网络招聘、现场招聘等形式吸纳符合条件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开展见习,并认真做好传帮带,切实帮助毕业生通过见习提升就业技能。

(三)申报见习补贴。各见习单位在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就业见习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发放表》(需毕业生签名)、《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

毕业生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保缴费凭证;

2.《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证》)原件。(见习对象在见习期内申领的《就业创业证》,至见习单位所在地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提供材料包括《福州市求职登记表》、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复印件、2寸彩照1张);

3.毕业生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4.就业见习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的转账凭证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发票复印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被列为省

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各县(市)区务必高度重视,在广泛征集见习岗位的基础上,于8-9月在各自辖区内组织各就业见习基地/单位举办就业见习专场招聘会。

(二)加强工作落实。各县(市)区对《就业创业证》要做到“应发尽发”,见习对象经社保比对无缴交记录的按求职登记核发《就业创业证》。就业见习所需经费从我市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按规定在年底前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基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加强跟踪督查。实行“月报告、季小结、年总结”

工作制度,各县(市)区须每月23日上报月工作开展情况(附件2),每季末上报季度工作小结,年底上报全年工作总结。我局将适时对各县(市 )区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四)加强宣传动员。各县(市)区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

广泛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做好动员引导,营造良好氛围,最大限度把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见习基地(单位)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吸纳到就业见习活动中来。

联系人:黄庆武、施云净

联系电话:0591-83282962

电子邮箱:A83282962@163.com

附件:1.2018年就业见习人数及补贴将资金使用任务表

         2.2018年就业见习计划工作进展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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