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医师可在厦独资开个体诊所惠台政策

/ 厦门市卫计委 / 2018-07-06

导报讯(记者 许巧娜)过去台湾医师在厦门执业只能找大陆合伙人当法人登记,如今台湾医师可在厦门独资开设个体诊所啦!导报记者昨日从厦门市台办了解到,6月25日,市卫计委下发《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在厦门设立个体诊所有关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置个体诊所设置审批、监督管理工作,这也是厦门“惠台60条”的具体落实。
根据《通知》,申请设立诊所的台湾医师应是具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具备台湾或大陆承认的合法行医资质,并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设置的诊所必须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申办材料
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在厦门申请设立个体诊所,应当向所在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可提供台湾医师行医执照(行医资格证明),或大陆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五)项目选址报告、项目场所使用租赁证明、项目建筑平面图。

 前款第(四)项中如提供台湾医师行医执照(行医资格证明)者,必须同时提交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行医资格和五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公证文书(中文文本)。


申办流程:
一、所在辖区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应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审批结果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获准设置的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个体诊所应向所在辖区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程序参照目前大陆医师申办个体诊所执业登记程序。
三、以台湾医师行医执照(行医资格证明)申办个体诊所的台湾服务提供者,其医师执业注册参照《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办理短期行医手续,有效期最长三年,到期后如诊所延续举办,应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手续。

四、所在辖区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个体诊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期为1年,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个体诊所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辖区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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