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台湾青年就业创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台政策

/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 2017-11-10

省直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台办、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台工部、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闽创业就业的意见》(闽政〔2015〕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闽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70号)文件精神,省台办、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台湾青年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2017年10月13日 

福建省台湾青年就业创业补助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台湾青年就业创业补助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台湾青年就业创业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闽创业就业的意见》(闽政〔2015〕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闽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70号),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由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奖励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推荐台湾青年入驻基地就业创业的社会团体和省属用人单位招聘台湾青年就业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政府引导,示范带动;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台办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送省财政厅审核,并及时了解资金使用等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等。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对省台办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并及时下达专项资金;同时,适时对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和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属用人单位招聘台湾青年补助资金监管。各地财政局、台办应加强对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示范团队奖励资金的监管。省台办及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认真组织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奖励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 

(二)奖励符合条件的推荐台湾青年入驻基地就业创业的社会团体; 

(三)给予符合条件的省属用人单位招聘台湾青年就业一定补助。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补助方式,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推荐团队、省属用人单位予以支持。 

第七条 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奖励标准如下: 

(一)凡累计引进持续经营满1年台湾青年创业企业10家以上的,且入驻时间满1年台湾青年30人以上的示范基地,省级财政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二)凡累计引进持续经营满1年台湾青年创业企业20家以上的,且入驻时间满1年台湾青年60人以上的示范基地,省级财政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三)凡累计引进持续经营满1年台湾青年创业企业50家以上的,且入驻时间满1年台湾青年100人以上的示范基地,省级财政给予500万元的奖励; 

(四)凡累计引进持续经营满1年台湾青年创业企业100家以上的,且入驻时间满1年台湾青年200人以上的示范基地,省级财政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 

(五)对国家级、省级批准设立的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省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省级以上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经年度考评合格后,省级财政每年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已获得奖励的且拟再次进行申报的示范基地,在其引进企业数、台湾青年人数的认定上,应扣除上一次申报的企业数、台湾青年人数。 

第八条 推荐示范团队认定及奖励标准如下: 

(一)凡推荐台湾青年入驻基地创业企业10家以上的且持续经营满1年的,或推荐入驻基地满1年的台湾青年人数20人以上的,由省财政给予推荐的推荐团队20万元奖励; 

(二)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台湾青年创业企业每增加1家或入驻基地台湾青年每增加2人的,省财政给予增加奖励3万元,奖励金额按此标准计算,但每个推荐团队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省属用人单位招聘台湾青年补助标准为:我省电子信息、机械装备、石油化工、现代服务业等重点发展行业的规模以上企业,以及商协会、养老机构、养老企业等省属用人单位招聘台湾青年就业的,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用工满1年,按每人每年3万元给予补助,累计不超过3年。对于不满一个计数年度的,按照实际缴交社保期限,给予相应月份补助。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台办将根据本办法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年度资金申报程序、申报资料及有关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的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一)台湾青年就业创业示范基地和推荐示范团队奖励资金部分: 

1.每年8月底前,各设区市台办、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台工部、财政金融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当年度补助情况提出次年补助资金申请金额上报省台办。 

2.每年9月底前,省台办应根据各地上报的情况,审核并提出此年度资金安排方案报送省财政厅。 

3.每年10月31日前,省财政厅根据省台办报送的资金安排方案,审核并提前下达次年专项补助资金至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待下一次安排专项资金时清算。确实无法提前下达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的60日内下达。 

4. 次年5月30日前,各地应及时做好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属台湾青年就业创业示范基地奖励资金的,由当地财政直接拨给基地管理机构;属推荐示范团队奖励资金的,由当地财政拨给台办,由当地台办负责转拨给推荐团队。 

(二)省属用人单位招聘台湾青年补助资金部分: 

1. 每年6月底前,省属用人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每年7月底前,省级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并将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省台办。 

3. 每年8月底前,省台办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并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送省财政厅。 

4.省财政厅审核后,于每年9月底前将资金拨付省级各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补助资金后一个月内负责将资金下拨省属用人单位。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跟踪问效,省台办将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建立健全事前评估、事中跟踪和事后效益评价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 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奖励资金应当用于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创业辅导服务等方面。推荐示范团队奖励资金由推荐团队支配。省属用人单位招聘台湾青年补助资金应当用于台湾青年住房、交通等方面的生活费用。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审计、财政、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并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台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福建省台湾青年创业示范基地和推荐示范团队认定及奖励办法(试行)》(闽政台〔2015〕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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